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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游企业还没开具发票就注销,怎么做税前扣除?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/8/30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: 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(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(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(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(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(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(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。

因对方注销、吊销、撤销、非正常户无法取得发票,凭完整资料证明业务真实,可正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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